2007年10月1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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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难问题摆上了法庭
杭州首起小区停车合同纠纷案昨开庭审理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西法

  与其说这是一次停车服务合同纠纷,还不如说这是一次停车难问题的凸现。杭州首起小区停车服务合同纠纷案昨天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小区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以及法院对该案都尤其重视,因为该案的结果可能对杭州其他小区的停车问题有示范意义。

  管理模式变化引发纠纷
  2004年,杭州文三路文锦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制订出台了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决定在小区内设立50个固定停车位,固定车位采用抽签方式决定谁租赁,租赁期为3年,每年收取租赁费1200元。
  王女士是文锦苑的业主。2004年6月5日,王女士经过抽签取得了一个车位的优先租赁权,并预交了3年的费用3600元。
  2006年1月18日,文锦苑业主委员会通知业主,由于地面固定车位资源共享率低,许多业主提出要取消地面固定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停。经业主代表投票,业主委员会最终决定从2006年2月1日起取消地面固定停车位。
  如此一来,王女士认为,在没有征得她同意的前提下就取消她本已经取得的固定停车位的停车权利,这是对停车服务合同的违约。原本到今年6月,王女士的固定车位的租赁期才满3年。
  今年8月,王女士起诉到法院,把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浙江耀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停车预付款3600元,并赔偿3600元。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关系
  浙江耀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昨天的庭审答辩中提出,原告告错对象了。而这一问题也成了庭审的一个焦点。物业公司说,他们是受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小区内的车辆泊位设置和调整以及管理的方式都是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他们只是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者。再者,小区停车费实际上是业主委员会收取的,物业公司只是代为收取和保管,具体使用也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并不存在停车服务合同关系。
  那么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被告吗?由于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的法人,其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和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一直来都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个别业主和全体业主的利益冲突问题
  文锦苑2006年2月改变小区停车的管理办法是这一次诉讼的起因,因此这次改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无可避免地成了另一个关键问题。文锦苑由原先的固定车位停车到先到先停的变化,是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物业公司也提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这一变化对本来可以享受固定车位的王女士来说,等于被剥夺了相对的方便,甚至王女士认为有合同在先的情况下,小区这样做是欺诈之举。
  昨天,文锦苑原业主委员会主任韩先生也参加了旁听。他说,实行固定车位停车,业主委员会为此承担了很大压力,改变这一管理方法是基于考虑全体业主的利益。

  靠什么解决停车难?
  小区停车难难了物业管理公司,难了业主委员会,也难了法官。在昨天的庭审结束后,西湖区法院组织了十多名人民陪审员对该案展开了热烈讨论。其中有许多法律问题、程序问题都在人民陪审员之间产生了极大的观点碰撞。
  然而正如其中一名陪审员所说,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细小的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小区停车难的问题上,光靠现有的法条根本无法根治,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之间互相理解、协调解决、利益兼顾才是出路。昨天,法官在征求调解意愿时,原告方明确表示拒绝。
  西湖区法院表示,将在合议和慎重讨论后对此案作出处理。